
台灣國際參與與台灣保證法【3Q問政】2021-04-08
Notes
《台灣保證法》表明美國支持台灣取得有意義的參與(meaningful participation)。所謂有意義的參與,是參加會議、可以發言、可以提案、可以建立像 WHO 的聯絡管道?或是更進一步的可以是成為觀察員、成為會員?是我想詢問外交部的。
另外,《台灣保證法》特別指出應優先突破的國際組織包括世界衛生大會 WHA、國際民航組織 ICAO、國際刑警組織 INTERPOL;在國際糧農組織 FAO、聯合國文教組織 UNESCO 甚至支持台灣成為會員。其中提到 FAO 和 UNESCO 確實是比較突出的兩個國際組織,因為過去台灣並沒有給人主動爭取加入的印象。
因此,今天我特別就這兩個部分詢問外交部對於《台灣保證法》的台灣有意義參與國際組織,會有什麼具體作為?
《台北法》(2019 年台灣友邦國際保護及加強倡議法)表示支持台灣在國際組織中取得觀察員地位,這其實有將過去所謂的「有意義的參與」定調成作為「觀察員」的意涵,並且《台北法》支持台灣在所有美國同樣參與其中的國際組織中成為「會員」。
我認為外交部應確保接下來我們的國際參與會符合《台灣保證法》、《台北法》中『有意義的參與』,也要求外交部後續和我們辦公室說明到底和過去有什麼樣的進展之處,並避免過去馬政府時期參與 WHO 必須經過中國同意的模式,並釐清在《台灣保證法》提到的國際組織中,未來成為觀察員或成員的機制。
此外,建議外交部可以針對我國重要 NGO 在參加國際活動時,必須要有系統化的列表管理,方便第一時間掌握,或者是預判是否有狀況的危機可能性。讓我們以科學化、系統化的管理,加強與拓展台灣參與國際組織的力道與深度!
2021-04-08,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外交部 吳釗燮部長,國際組織司 蕭伊芳副司長。
https://youtu.be/gPICbb5eV08